一次执行行动中,法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督促令”,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
4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它被称为“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
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审判工作的实际,作了重点部署,要求各法院不折不扣落实这个意见,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特别是通过刑法惩处拒执行为,使之成为司法执行最有效、最直接、最有威慑力的手段。
《若干意见》实施一个月来,宁波两级法院成功执行了一批骨头案,增强了司法权威,推进了社会诚信建设。
奉化:“老赖”拒不履行6万元还款义务被拘留
今年3月15日,宁波一公司向奉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支付欠款6万余元。法院向徐某寄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徐某既不主动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5月5日上午,奉化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某传唤至法院,被执行人徐某承认自己在余姚拥有一家汽配厂和一处房产,但是对于如何履行6万余元的还款义务,徐某表示无法一次性归还,要求以每月5000元的方式清偿欠款。申请执行人对此还款方式予以否定。当天,奉化法院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决定对徐某司法拘留15日。
当天下午及第二天早上,徐某的一个朋友以徐某名义代付了执行款45000元。5月6日,执行法官对徐某进行了提审,徐某承诺尽快归还剩余欠款,法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对其罚款1000元。
江北:“老赖”卖房逃避执行被移送公安机关
去年,江北的郎某被法院判决须归还债权人40万元欠款及利息。执行期间,郎某拒绝申报财产,还将与妻子共有的一套房产卖给了他人,所得款项被挪作他用。
江北法院认为,郎某在明知应承担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执行,将财产转卖给他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为此,江北法院以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追究其可能的刑事责任。
余姚:“老赖”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
2018年5月,余姚某实业公司起诉上海某贸易公司拖欠租金、物业费总计40万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诉请。今年1月,原告向余姚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次日起三天内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补充报告。同时,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近日,余姚法院发现这个被冻结的账户转入了10余万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法院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5万元,并扣划了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镇海:“老赖”欲转卖被查封机器设备被拘留
5月7日晚,镇海法院执行干警接到举报:被执行人缪某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准备将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转卖,而且已收取了对方的定金,两天后双方将在苏州进行交付。
接报后,执行干警迅速赶往苏州守候,在交易现场将缪某抓获。法院作出对缪某实施15日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余姚:“老赖”转移财产拒不还款被判刑
近日,余姚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7岁的符某曾分两次向姚某借款总计20万元,答应2个月内还清借款。之后姚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符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符某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9000余元。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多次传唤符某,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但符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并躲藏起来。
其间,符某采用非法手段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公积金账户,将自己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20余万元全部转移至该公积金账户,并通过销户的方式在深圳提取全部余额后挥霍一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符某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判决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北仑:“老赖”主动现身归还7年前执行款
2012年,北仑的李某因两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债权人诉至当地法院,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决李某败诉,须支付欠款。由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两案均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李某当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两案均终结了执行程序(注:根据相关法律,终结执行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后,法院通过强大的互联网技术,加大了对未执结旧案的监控力度,这给一直逃避执行的李某带来了巨大压力,特别是他的孩子马上要上学,他担心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在上月的一天早上,他主动来到法院,履行归还执行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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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部分内容
1、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法院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2、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3、对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将指定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的,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4、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作出了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法院将在10日内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
6、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法院应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数据
今年以来,北仑法院将1475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2451人被限制高消费;另拘留81人次,罚款635.3万元,1名“老赖”因拒执罪被判刑。另外,仅上个月,就有28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今年以来,江北法院将3690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1263人次,拘留68人次,罚款247人69.53万元,有2名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截至上月底,宁波两级法院已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12000人次,限制高消费近16000人次,限制出入境100多人次,共有800多名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